• 标    题
  •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166760-1/2017-00010
  • 信息分类
  •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锡市政办发〔2017〕71号
  • 成文日期
  • 2017-08-03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浩特市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0日

 

锡林浩特市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牧人之家旅游接待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锡林郭勒盟牧人之家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牧人之家是指:以单个或多个牧民家庭为接待单位,利用家庭草场、居住设施等生产生活资源,依托草原生态风光、民俗文化、生产生活等要素,为旅游者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观光、娱乐、休闲、体验、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办和已开办的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均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牧人之家的建设与经营,应坚持节约利用、生态环保、注重特色、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五条  市旅游部门是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牧人之家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发改物价、食药和工商质监、生态、农牧、卫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并与旅游部门共同做好对牧人之家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苏木镇(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类保护区管理条例,应符合《全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选址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规划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应尽可能集中规划牧人之家片区,以便于加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二)经营业主可使用自有草场,也可采取租赁合作的方式开办牧人之家。在自有草场开办的,专供游客食宿的蒙古包不少于6顶,其中10米蒙古包不少于2顶,7米蒙古包不少于4顶,能同时容纳100人以上就餐,厨房使用面积不小于76平方米;租赁草场、以合作社形式或合资开办的,专供游客食宿的蒙古包不少于12顶,其中10米蒙古包不少于4顶,7米蒙古包不少于8顶,厨房使用面积不小于108平方米,旅游接待处面积不少于10平米,厕所至少达到国家2A级标准,能同时容纳300人以上就餐,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三)合理设置,自行制作由旅游部门统一规范设计的牧人之家标识牌;设有旅游水冲或环保厕所并至少达到国家A级标准,厕所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设置合理、干净无味;根据自身规模,设置造型美观、数量合理的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卫生清洁,环境美观;污水处理池建设必须做好防渗工作,定期清运、维护;设有原生态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要与接待游客量相适应;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服务区半径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牧人之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宣传教育职能,并按自然保护区规范要求,自行安装设置足够数量的生态保护宣传牌、警示牌; 

(四)为游客提供不少于3项的娱乐项目,如骑马、射箭、民族歌舞表演以及乘勒勒车、挤奶、牧羊等传统民俗民风活动体验;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清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办地点远离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地;旅游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及油烟排放等应当符合食药工商质监、农牧、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相关证照手续必须齐全。 

第七条  申办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办人向市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审批表; 

(二)申办人就牧人之家开办及选址等征求所在苏木(镇、场)、嘎查(分场、居委会)意见,征得同意后签字盖章; 

(三)到市生态部门办理临时占用草原许可证; 

(四)根据牧人之家大小规模到市环保部门备案或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应严格符合《锡林郭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超出《锡林郭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牧人之家项目,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 

(五)市旅游部门对照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申办条件,进行正式初审,初审通过后,到食药工商质监、卫计、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六)市旅游部门对经营牧人之家的旅游接待户场地卫生、环境、建设等基本情况实地勘验,出具复审意见,对证照齐全、勘验合格的颁发统一的锡林浩特市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牌匾。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八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觉遵守文明服务公约及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为游客提供安全、卫生、方便的旅游环境。 

第九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应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禁止游客进行破坏草原植被、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应加强经营区域内草原生态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在不经营时应对草场植被进行恢复。 

第十一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接待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接待游客一视同仁,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地域;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游客尊严,保护游客隐私。 

(三)遵守职业道德,文明待客、热情友好;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严禁提供 

黄、赌、毒等违法服务项目,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应遵守以下服务标准:

(一)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凸显蒙古族特色;态度温和、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服务热情、诚实守信、宾客至上。规范使用服务用语。 

(二)服务人员不得有敲诈勒索欺客宰客的行为; 

 (三) 服务人员对游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不推诿和应付; 

(四)能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咨询,简单介绍当地民俗民情及历史文化; 

 (五) 提供住宿的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应确保通风好,照明好,客房宽敞明亮、整洁干净,应建立住宿游客登记制度,游客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杜绝卖淫、嫖宿、赌博、贩毒、吸毒等违法活动; 

(六)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生、熟食品、食品和非食品分开存放;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生态污水处理池,防蝇防鼠措施好,并提供6种以上具有民族风味或农家特色的菜点; 

(七)设立旅游服务急救小药箱,配备简单必要的急救药品,工作人员可做一些应急处理; 

(八)注意防火防盗,并配备灭火器材,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须设立旅游接待服务处,接待处应提供旅游宣传资料、雨伞、小件和贵重物品寄存等服务项目,设立旅游商品展示台,设立食药工商质监、农牧、卫生、旅游、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设置与环境相符的文明旅游、文明经营等温馨提示牌。并在醒目位置处悬挂相关证照,在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四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开展骑马、乘驼娱乐项目的,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持有马、驼等动物检疫许可证,配有安全员,为游客上保险。 

第十五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对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当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发生突发安全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临时占用草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搭建永久性蒙古包基座。 

第十七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服务经营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价格监督、统计报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经营管理联动机制。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日常监管纳入各苏木镇(场)长效管理考核体系,苏木镇(场)负责日常巡查监管,与经营户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发现违法行为报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立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旅游服务经营联合检查和各有关部门定期专项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市旅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检查由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牧人之家要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单项娱乐项目,如骑马乘驼、漂流、滑雪、低空飞行等,不在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管理范围,从事这些项目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鼓励牧人之家经营户申请牧人之家等级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被评为星级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的,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相应的等级标志,并可享受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 

牧人之家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星级复核由市旅游部门组织实施,对不予执行管理标准的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给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降星、摘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部门应根据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要求,组织开展对牧人之家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牧人之家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部门应加强对牧人之家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电脑PC网站、手机触屏版、手机APP客户端等旅游网络平台,全方位宣传牧人之家旅游,拓展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客源市场,打造牧人之家旅游品牌。 

第二十三条  市旅游部门应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对游客的投诉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业自律。牧人之家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苏木镇(场)可成立牧人之家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牧人之家行业协会的成立应经市旅游部门及锡林浩特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依法审批或者未取得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擅自从事牧人之家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九)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十)污染环境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泼乱倒、乱扔乱吐、乱设摊点、乱丢弃固体废物、乱采乱挖等行为; 

(十一)未经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驾驶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在草原行驶或以其它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 

(十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牧人之家旅游接待户,在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十三)开展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有破坏的服务项目; 

(十四)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牧人之家的经营活动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服务质量监督,每年市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牧人之家进行年审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