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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富康居委会北二环贯通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索引号
  • 01166760-1/2017-00049
  • 信息分类
  •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17-08-25

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富康居委会北二环贯通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杭盖街道办事处富康会北二环贯通棚户区改造步伐,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文件、《锡林浩特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锡市政发〔2016〕55 号)和《锡林浩特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性质认定暂行办法》锡市政发〔2017〕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现状 

  房屋征收范围:杭盖街道办事处、宝力根街道办事处部分规划北二环区(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该范围主体房屋及附属房屋多为砖木结构。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XX日内,XXXXXXXX日至XXXXXXXX日。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产权调换为辅 

  四、补偿范围、权属确定、价格评估及房屋交付 

  (一)补偿范围: 

  本方案只针对被征收人的生活用房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二)权属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市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到个人。 

  (三)价格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征收人)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3、通过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4、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人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5、被征收人或者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盟行政公署征收部门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四)房屋交付: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后,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同时向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其中房地权属证件由征收人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注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征收人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应按上述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 

  五、货币补偿 

  (一)补偿价格:被征收的住房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的附属房(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二)车库补偿:被征收人现使用房屋改变原有用途用于停放车辆的(黄牌载货车辆、二、三轮摩托车、工程机械除外),由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摸底调查之前已取得的其户口薄上人员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注册地址必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或者从事出租车营运具有合法手续的,经房屋性质认定组现场核实认定为车库的,按主房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认定车库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认定车库面积超出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进行补偿,超出面积按原房屋认定性质进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搬迁补偿:被征收人同意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低于600元结算。搬迁费按主体房屋面积和附属房屋折算后的面积计算。 

   (四)经营性用房补偿: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含附属房屋)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依法纳税的,经房屋权属、用途认定工作组核实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在经营性用房面积核定的评估价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 

  (五)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养殖出让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出让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人民币38元给予补偿;其他被征收人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用途,按现行地价评估后给予补偿。 

  )奖励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核定的补偿价格给予上浮百分之十的奖励。 

  2、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XX日内,XXXXXXXX日至XXXXXXXX日。与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的,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六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该奖励以所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项下的房屋产权证或院落为依据,不以户口本、门牌号等为依据。奖励资金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完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其相关权属证书交付征收人验收后发放。被征收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六、产权调换 

  (一)调换房源 

  本项目不具备原址新建条件,本方案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提供异地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房屋按核定的调换面积换该异地房源,房源面积不超过或小于调换面积的10%。房源面积小于应换面积的,按政府招标采购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差;房源面积超过应换面积的,被征收人按政府招标采购价补交差额款。 

  (二)调换比例: 

  1、被征收房屋主体为平房调换至多层楼房的,按照建筑面积1:1.2比例调换;被征收房屋主体为平房调换至高层楼房的,按照建筑面积1:1.3比例调换。被征收房屋的附属()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3、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五十平方米的,按照合计的建筑面积执行相应的产权调换比例。被征收人已享受廉租房保障政策的,按照“征一还一”规定补偿。 

  4、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含附属房屋)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依法纳税的,经房屋权属、用途认定工作组核实认定,主体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1.3比例折算产权调换;附属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0.6比例折算产权调换。 

  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商业用途,按所有权证面积1:1比例调换商业楼,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办公用房的,按所有权证面积1:1.2比例调换住宅楼。 

  6、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养殖出让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出让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人民币38元给予补偿;其他被征收人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用途,按现行地价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户型、楼层: 

  1、除核定的产权调换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楼房最大户型面积外,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一律不允许分户。被征收人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分户的,须经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方可考虑安排分户。被征收人属于需要照顾的老弱病残对象,经本人申请及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证明,可予考虑调换一套楼层安置。 

  2、用于产权调换的楼房为多层或高层的,按政府招标采购价确定楼层差价。 

  (四)搬迁补偿及其他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低于600元结算。搬迁费按核定后的可调换返迁楼面积计算。 

  2、被征收人应自签订异地房源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十日内完成搬迁,征收人按每平方米8元、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向被征收人支付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核定后的可调换返迁楼面积计算。被征收人在上述十日内未完成搬迁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人在房屋产权调换过程中,暂不得转让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待产权调换相关手续及结算全部办理完结后方可转让,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及相关损失由该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由征收人给予人民币三万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七、法律责任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追缴对其已交付的相关款物;情节严重的,原所签相关征收补偿协议予以作废,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公告或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报请市政府依据本方案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采取暴力、威胁或寻衅滋事、围攻谩骂、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锡林浩特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锡市政发〔2016〕55 号)和《锡林浩特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性质认定暂行办法》锡市政发〔20176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2017年8月15日